曾翼律师亲办案例
种植养殖合同---代理词(涉嫌巨额诉讼诈骗)
来源:曾翼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浏览量:721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方(反诉原告)新疆江海***公司的委托和新疆**律师事务的指派,本人开庭前走访了被告公司了解其生产加工番茄酱的流程,并且了解了其他一些番茄酱厂的相关情况,查阅了本案一审、二审案卷记载的全部内容,认真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过程,围绕着合议庭组织的争议焦点,本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原告方起诉主张864万元损失,涉嫌诉讼欺诈,我方已取得初步证据。

1、玛纳斯县草滩村村委会、玛纳斯县头工村村委会、玛纳斯县二工村村委会均出具《证明》,证实李**、赵**、刘**、赵**未在该村种植番茄;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即李**(账号:8040 4001xxxxxxx059 8826)、赵**(8040xxxxx05 99431)、刘新*(账号:6210 0880xxxxxxx1418)、赵**(账号:8040xxxxx06 02188)、王x(账号:8049 040xxxx0 33 5524)客户存款信息查询及资金明细,证实玛纳斯县佳源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专业合作社(账号:8041 0400 01xxx 08 4387)支付给**、赵**、刘**、赵**四人的赔款,最后回流到玛纳斯县佳源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专业合作社的账户。(见赔偿款流向图)

上述证据充分说明,原告方与李**、赵**、刘**萍、赵**串通,通过制造《番茄种植收购合同》、《番茄种植收购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虚假证据,企图以诉讼方式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因此,为了更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真相,我们向贵院请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    原告方组织交售不利,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

合同约定的履行条款是确定谁违约的依据。从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来看,我方需按约收购蕃茄原料,原告方需依照合同约定约定条款按质按量将原料送交到我公司。

1、我方具备按期接纳原告提供蕃茄原料的条件。

从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我方日吞吐量为1000吨的设备完全具备接纳原告合同约定供货量的条件。但我方2011年恰恰由于原料供应不足才提前停工,根本未能完成预期产量。我方不远万里耗资1亿多资金投入的蕃茄制品公司就是为了能够产出番茄酱出口创收,在原料供应不足的情形下,我方没有理由拒绝收受被原告所送交的原料。

2、从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履约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方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对在短期内交付57600吨蕃茄原料进行合同约定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农户无论发生出于就高不就低的价格考虑,还是不愿意排长队等候的时间成本考虑,还是出于运输成本考虑,而产生的不能交付蕃茄原料的变化,原告方根本无法控制和制约农户。从而也造成双方之间的合同成了无法落实的一纸空文。所以本代理人认为,在与原告的蕃茄种植收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不具备按约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合同最终违约,只收购到161吨原料,造成我方巨大损失,违约责任一方在原告方,而不是我方。

三、原告主张的864万元的损失严重失真。

1、我们从一审、二审、至今都没有看到任何能够证明原告交付蕃茄原料被拒收的证据,也没有看到任何一张蕃茄烂在地里的图片或证明,57600吨的蕃茄原料烂在地里会是什么样的场景,农户没有上访记录,也没有闹到被告(反诉原告)一方单位。这样的说辞符合情理吗?!再说,假设被告拒收原告交付蕃茄原料,农户会眼睁睁看着全部的蕃茄烂在地里而不采取任何降低损失扩大的救济措施,而任由自己辛苦种植的蕃茄一粒不收地烂在地里?

2、提请法庭注意,原告在第一次提交诉状时对番茄原料(产品)损失主张被告赔偿195000元,其他主要主张是原告自己的经营利益损失。这种最初的主张在2011年的蕃茄市场情形下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短短的8个月之后,原告的损失剧增为864万元,这让人难以置信。

3、一审、二审、至今,原告对决定本案基本事实的陈述出现出自相矛盾情形,尤其在原告提交法庭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的四份种植合同中更是出现与常理完全相悖的内容(亩产量问题一般是5亩左右,最好时能达到6亩,8亩的情形在中国不会出现,这种基本常识恐怕在原告后补这个合同时忽略了实际情况。另外,仔细研究原告与四个农户的合同,其所承包的亩数数量之大在玛纳斯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一般是200—300亩,最多不超过500亩。而原告的承包亩数均在1600亩之上,可信程度在哪里?最后我们发现原告在与四个种植户签署的合同中连基本的履行条款都不具备(交付地点、交付方法、运输方式等等),甚至只约定了原告方的违约责任,对农户一方没有任何约束。

4、从合同附件三“三份种植户明细清单”及玛纳斯县草滩村村委会、玛纳斯县头工村村委会、玛纳斯县二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来看,根本就没有原告提供的四份合同中涉及的四个人。那么,实际损失人是谁,到底有没有那么多损失,是不是种植户,赔款应赔给谁,我方期待贵院进一步调查清楚,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四、关于王新民的书面回函问题

这是本案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我方违约的唯一证据,我们认为:1、王**的行为未经授权,且他本人与我单位有利益冲突;2、所谓“先收143团场的”,该回复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3、即便一审法院仅依据该唯一证据认定我方违约,也不能直接推论出原告实际损失就是864万元,应有相应证据支持。因此,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采信度。按照举证规则,举证不能的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敬请贵院明察。

五、关于我方的反诉问题

1、我方的反诉依据是《番茄种植收购协议》第十条,番茄原料流失的情况下,按产品价格2%赔偿违约金。

2、关于原告方违约造成我方未收集齐因原料,产生重大经营损失之事,我方将保留该部分利益的诉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主张损失的证据纯属虚构,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4年1月6日

以上内容由曾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翼律师咨询。
曾翼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8好评数17
  • 咨询解答快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翼
  • 执业律所: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4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5楼